齐齐哈尔医学院教职工网络行为规定(试行)

发布者:xctzb-l发布时间:2026-05-0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网络生态治理的有关部署要求,强化学院管网治网责任,规范教职工网络行为,发挥教职工积极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根据《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学人员、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等。

第四条 教职工网络行为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严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维护教育行业和学院声誉。

第五条 学院党委和各基层党委(总支)承担教职工网络行为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宣传统战部、组织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主要负责教职工网络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正能量传播

第六条 教职工要坚持以正面声音、主流价值、时代新风塑造网络空间,使互联网成为思想引领、道德培育、文化传承的重要阵地。要积极通过网络传播正能量,广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宣传高等教育发展成就和育人成果。

第七条 教职工应当践行网上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学生,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解疑释惑、析事明理,引导青年学生形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 教职工应当敢于并善于进行网络斗争,对网上各类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敢于亮剑发声,旗帜鲜明批驳谬误,特别是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等思潮对青年的侵蚀。

第九条 要深化党的创新理论网上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教职工利用专业优势讲好中国故事,通过网络传播科学知识、先进文化、优秀研究成果,展示中国教育发展成就,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第十条 支持教职工运用图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制作推出有内涵、有温度、有影响的网络作品。


第三章  网络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网络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坚守原则和底线,维护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形象。

第十二条 教职工不得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

(四)歪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五)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六)破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有损学院形象、危害学院安全和谐稳定;

(十一)其他有严重问题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教职工不得组织、参加和动员以下网络活动:

(一)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二)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迷信活动;

(三)纵容和支持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

(四)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网络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通过网络泄露、扩散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考试试题、科研成果、人事安排、学院发展规划等未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不得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浏览、访问、使用境外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确有学术研究需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接受监管。

第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规范网络学术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买卖论文、请人代写论文,不得泄露、出售科研数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网络信息传播,不得通过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网络社会心态,自觉抵制以下行为:

(一)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不良网络文化;

(二)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等不良网络现象;

(三)沉迷网络游戏、直播打赏等过度娱乐行为;

(四)其他有损教师形象和教育声誉的网络行为。

第十九条 教职工注册、使用和管理网络公众账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不得组建、参加超大型群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学院声誉、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不得利用学院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从事网络营利活动,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以学院名义开设账号、建立群组、发布信息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网上违规违纪违法信息、活动的,应及时报告宣传统战部,宣传统战部将根据问题内容和性质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或向有关部门移交处置。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应当将教职工网络行为管理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教育、引导、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开展教职工网络素养培训,将网络行为规范纳入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提升教师依法上网、文明用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当积极营造激励先进的浓厚氛围,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将其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关心爱护为学院和师生利益敢于在网上亮剑发声的教职工。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敢于斗争、担当尽责而遭受诬告陷害、网络暴力、威胁恐吓的教职工,学院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将教职工网络行为纳入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先进,检视差距和不足。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宣传统战部、组织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医学院师生互联网群组公约》同时废止。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执行或结合本规定制定附属医院教职工网络行为规定。